李喜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改芹、张合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喜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改芹、张合顺借款87600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二、驳回王改芹、张合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王改芹、张合顺负担137元,李喜花负担200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魏志强
办公电话:0372-316386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