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丰:
本院受理原告刘记香、徐庆花、徐捧花、徐爱英、徐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豫0522民初294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杨保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文庆、刘记香、徐庆花、徐捧花、徐爱英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执行时扣除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保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刘美云
联系电话:0372-316382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