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丽:
本院受理原告彭可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彭可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彭可举负担。自2019年9月19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张志霞
办公电话:0372-316385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