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俊青: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袁晓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袁晓波、桑俊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88,137.4元;二、袁晓波、桑俊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3,095.53元;三、袁晓波、桑俊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对120,000元的借款,违约金以袁晓波所欠理赔款53,890.6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50,000元借款,违约金以袁晓波所欠理赔款34,246.7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袁晓波、桑俊青负担2,131元。自2019年9月12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