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星:
本院受理原告杜雷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王俊星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赵向明,电话:0372-316390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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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