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韦美种)
发布时间:2019-09-09 18:04:27
韦美种: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李海超与被告韦美种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铜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平国良
联系电话:19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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