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天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春英诉你、第三人吴雅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安阳市天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春英借款36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2011年3月9日起按本金80000元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 从2011年8月1日起按借款本金50000元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从2011年8月9日起按借款本金30000元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从2011年9月27日起按借款本金200000元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0000元);二、驳回温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安阳市天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魏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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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