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孝月: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韩孝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志光借款5.5万元;二、驳回王志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韩孝月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魏志强
办公电话:0372-316386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