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国:
申请执行人荣首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00261号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4)安民初字第02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爱国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李爱国罚款2000元至公告发出后六十日内缴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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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