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只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袁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勇只工程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勇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范亚男
联系电话:0372-316393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