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林:
本院受理原告彭书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新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书勇工资款97,000元;二、驳回原告彭书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计1137.5元,由原告彭书勇负担23元,由被告张新林负担1114.5元。自2019年8月13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李文涛
联系电话:13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