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岭、袁东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喜岭、袁东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军加工费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范亚男
联系电话:0372-316393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