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海明货款21060元,并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由被告杨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铜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平国良
联系电话:19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