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五只、耿春芬:
本院受理原告赵天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判决被告单五只、耿春芬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户月娟
办公电话:0372-3163863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