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申振峰)
发布时间:2019-07-05 15:27:52
申振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书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书芳要求判令与你离婚、婚生子申耀一由原告抚养,由你负担抚养费1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马长军
办公电话:0372-316381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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