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帅军、史明月、董文科、李金涛: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都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们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马长军
办公电话:0372-316381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