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新房:
本院受理原告牛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闫新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志刚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牛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闫新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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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