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俊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崔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90265.56元及违约金(以90265.5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崔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359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范亚男
联系电话:0372-316393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