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杏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张成林归还劳务工资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李晓亮,电话:0372-3163980)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海静
联系电话:0372-316392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