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徐保:
本院受理原告张清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徐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清英货款5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清英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张晓亮
联系电话:0372-3163910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