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916.92元及透支款利息(截止2018年7月26日利息为4926.83元;从2018年7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透支款本金19916.92元为基数,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范亚男
联系电话:0372-316393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