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生:
本院受理原告勾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胡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勾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范亚男
联系电话:0372-316393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