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昆: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郭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嘉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吉、潘笑伟、赵红伟、郭献献、齐文红、张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及(2019)豫0522民初193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审判员:范亚男,电话0372-316393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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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