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杨保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大昌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大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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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