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千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谢千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691.89元及透支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透支款本金19691.89元为基数,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耿新平
联系电话:0372-316392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