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杜中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中海借款130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耿新平
联系电话:0372-316392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