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邓东山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杨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东山货款3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付颖
联系电话:0372-3163899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