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改生:
本院受理原告文峰区新宏建材经营部与陈玉新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朱改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峰区新宏建材经营部货款4524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履行清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郭建岭
联系电话:0372-316385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