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明与你、杨正华、杨建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共计16584.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时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给付清货款时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铜冶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平国良
联系电话:19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