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普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秋华诉你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众创昌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116610元并返还原告施工保证金80000元,共计196610元。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姚晓丽,电话:0372-3163855)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海静
联系电话:0372-316392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