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卫、李爱芳:
本院再审审理的原告彭秀花诉你们及被告宋顺平、袁金钢、袁保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监庭(法官张俊英,电话:3163909)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海静
电 话:316392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