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2017)豫0522民初178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永刚、邓利华一套房产,查封房产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人民大道与永明路交叉口东南角上城公馆二期15号楼2单元14层1403室一处。预告登记证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66135号)。
以上查封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29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