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芬、胡保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理赔金额人民币122933.07元及逾期保费3023.43元、逾期服务费4266元,共计130222.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274.61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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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