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俊海:
本院受理原告申章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材货款26373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给付货款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海静
联系电话:0372-316392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