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莲:
你与王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及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裁定,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指令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10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阳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赵向明,电话0372-3163902)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联系人:岳永红 张军艳
联系电话:0372 - 316389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