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庆、苏林如:
本院受理原告秦祥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豫0522财保27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秦祥安要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款111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赵卫军
办公电话:0372-316381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