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金星: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龚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文忠工资款9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自2019年1月16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王明豪
办公电话:0372-316385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