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凤诉你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9495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铜冶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平国良
联系电话:18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