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22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范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庆借款本金人民币433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海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范亚男
联系电话:0372-316393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