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兴:
一、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里支行诉你及张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22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孙佳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按照月利率11.7875‰计算;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17.6813‰,执行时扣除被告孙佳兴已经支付的利息7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范亚男
联系电话:0372-316393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