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改琴:
本院受理原告齐兰书、张希娥、李秀英诉你及被告李文杰、第三人马庆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耿新平
联系电话:0372-3163858/0372-316392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