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迷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燕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迷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李燕俊已支付的利息11,700元);二、驳回原告李迷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迷江负担300元,由被告李燕俊负担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许家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刘美云
联系电话:0372-3163822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