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潘世杰诉你及袁建云、郭喜云婚姻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8)豫0522民初5296号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袁小飞、袁建云、郭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潘世杰彩礼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潘世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刘美云
联系电话:0372-3163822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