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爱国、苏春如: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陵支行与你们及崔福堂、崔斌斌、吴庆丰、崔文卿、崔爱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0522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马长军
联系电话:0372-3163863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