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董金龙)
发布时间:2018-12-07 17:16:50
董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旭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22民初45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杜继霞
联系电话:0372-316386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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