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红丰、周换英:
本院受理杨海军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杨海军与被告许红丰、周换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许红丰、周换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海军购房款210000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2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张国亮
联系电话:13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