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庆丰:
本院受理了原告马安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22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白庆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安平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00元。逾期不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付林
联系方式:0372-316393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