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学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黄玉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学良货款12,27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学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元,由被告黄玉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李文涛
联系电话:18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