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运希、苏合地:
本院受理原告史文玉(又名史海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吴运希、苏合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文玉借款6万元及利息5400元,逾期利息从2007年7月27日起按本金6万元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吴运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文玉借款1万元及利息1800元,逾期利息从2008年2月7日起按本金1万元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史文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吴运希、苏合地负担1500元,被告吴运希负担50元。自2018年11 月28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璧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魏志强
办公电话:0372-3163853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Ο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