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祥:
本院受理原告石秋海诉你与王凤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秋海已向本院申请保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4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杨保祥名下位于安阳市永明路香格里拉小区9号楼2单元11层1101室房屋一套,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40元,由被告杨保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铜冶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承办法官:王马飞
联系电话:18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